也因为“贱”是低下的意思,所以活用为动词之后就引申出轻视(即以为低下)的意思。《战国策?齐策》:“左右以君贱之也,食以草具。”大意为:手下人因为孟尝君轻视他(冯谖),所以给他粗劣的食物吃。这里的“贱”即为轻视。
宋代学者王子韶(字圣美)认为形声字的声旁也表示一定意义,他说:“所谓右文者,如戋,小也,水之小者曰浅,金之小者曰钱,歹而小者曰残,贝之小者曰贱。如此之类,皆以戋为义也。”“贱”就是“右文说”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其字从贝,又从戋,从戋有小义,故“贝之小者曰贱”。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声旁相同意味着古音相近,古音相近,就可能是同一语源;同一语源的字就可能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联系,这就叫声近义通。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武断性,就是声近只是可能同源,可能义通,而不是必然如此。如果认为声旁相同者一定存在着意义上的联系,则是武断的。
“乐殊贵贱”这一说法意味着音乐的演奏应当依据人们身份地位的高低贵贱而有所区别。在古代,诸侯们庆祝盛典的乐曲并不是随意演奏并供所有人欣赏的。据历史记载,西周时期在举行“射礼”仪式时,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所使用的乐曲也各不相同。比如,国王会使用《驺虞》这首曲子,诸侯则选用《狸首》,大夫采用《采苹》,而士阶层则使用《采蘩》。以古代出国乐曲为例,“阳春白雪”被视为专为贵族阶层创作和演奏的高雅音乐,而“下里巴人”则是面向普通百姓的通俗乐曲。因此,可以看出音乐的使用与个人的身份地位息息相关,它成为了区分人们身份贵贱的一种象征。
下面我们来讲一下“礼别尊卑”。
“礼”在甲骨文和早期金文中作“豊”,并无“示”旁。在甲骨文中“豊”上部是两个“玉”字(“珏”)字。下面部分有两种说法,一说是某种高脚的盘,类似于豆,古代用作祭器;盘中放着两串“玉”,古代玉是贵重的物品,用玉敬神表示人对神的敬重。“豊”自然是在举行礼仪、敬神了。还有一说,下面部分是“壴”字。壴是鼓的象形初文。古代举行祭祀仪式时,除了用贵重物品做祭品外,也必须得奏乐,而在先民们看来,物莫贵于玉,乐莫重于鼓,击鼓奏乐,捧玉奉献,无疑是最高、最神圣的仪式。由此,便有了“豊”字的构形思路。甲骨文中的“豊”字,即为一面鼓和两串玉的象形白描:下面是鼓,鼓面、支撑鼓体的架子,以及鼓体上方的标杆和装饰物;上面的标杆两侧,各有一串玉石。
发展至战国文字阶段,“豊”字下部构件被割裂为上、下两部分,下面变为一个“豆”字;上面的“山”形与“珏”逐渐融合。这个时期同时也出现了“礼”字。由于“豊”字的字义在字形上的表现不够直观,再加上字形与“丰”(丰的繁体字)极为相似,于是后人在“豊”字的基础上加上偏旁“示”,就是繁体字“礼”字。凡“示”字旁的古汉字,往往与天地鬼神祖宗有关。所以,“示”旁加一个“豊”字,更突出了与祭祀活动的密切关系。隶书将笔画平直化,或将“豊”上部两个中竖省去一个。到了现代则将“礼”简化为“礼”。《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礼”的本义是举行礼仪、祭神求福。远古社会,人类总是匍匐在神明的脚下,对天地神只恭敬有加。班固《东都赋》“荐三牺,效五牲,礼神只”,“礼”用本义。祭拜神灵,必须恭恭敬敬,为了表示敬意(有时是为表示隆重),往往还需要举行一些仪式。后来,凡表示敬意,举行仪式都与“礼”字攀上了关系。引申开来,“礼”成为表示敬意的通称。“敬礼”“礼貌”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这些仪式长期以来形成了各自的特殊规定,为大家共同遵守,于是有了“婚礼”“丧礼”“开工典礼”等形形色色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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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豊”与“丰(丰)”本来是不同的两个字,由于近似,在周金文及战国文字中确有难以辨识之例,小篆虽然也有明确分别,但在汉魏碑铭中却多见用“豊”写“丰(丰)”的,也有用“丰”作“礼(礼)”的偏旁例子。所以有学者认为“豊、丰古同字”,就是因为二者曾长期混似及互有影响之故。不过后世的楷书将它们重新分开了。
中国古代社会,礼常常作为行为规则、道德规范和各种礼节的总称,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从隋唐以下,礼部是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之一就可以看出来。
从古文字字形看,行“礼”者祭神求福,使用的是珍贵的玉。很自然地,在人与人之间,表示对他人的敬意也可以借助于一定的实物形态——即所谓“礼物”。“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用的正是这个意义。
“别”,会意字,始见于甲骨文。“别”在甲骨文的字形中,左部是“刀”字;右部是骨架的象形,隶定后写作“冎(guǎ)”,是“骨”的古字。这两个不分结合起来表示用刀将骨肉分开的意思。殷人占卜用龟甲和兽骨,用于占卜的兽骨要先剔除附着在骨上的肉,这便是“别”的由来。“别”字发展到小篆阶段,骨架形已变为“冎”,“刀”移至骨架右侧。而后“冎”上部“ㄇ”逐渐演变成“口”;下部讹变为“刀”形,后来又变为“力”,写作“别”。
“别”是使骨肉分离的一种行为,它的众多意义无不是由它“分”的本义演化派生的。人分开了叫“分别”“离别”;把相似的事物分开叫“区别”“辨别”。区别的结局往往是某种类的形成,于是“别”又可以表示“类别”,如“派别”“职别”之“别”。事物可以分开则是因为相互之间有所差别,因此“别”又被用来表示“差别”,所谓“天壤之别”,指的是如同天上和地下般的巨大差别。被分出去的事物总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另外一个范畴,这样,“别”又有了“另外”的意义,所谓“别具一格”,指的是另外形成的一种风格,“别开生面”,则指另外开展新的局面。人们一般总是喜合不喜分,于是“别”又成了一个常常要遭到否定的概念,“别”字自然又被人们用来表示禁止,“别高兴”“别生气”中的“别”即属这种用法。